马戛尔尼使团最终未能实现其全部目标,在经历数月谈判、数次不愉快的礼仪争执和实质条款拉锯后,带着一份远低于预期的、仅就有限扩大贸易品类、微调部分关税 达成初步意向的备忘录,悻悻离开北京。
英国未能获得公使常驻北京、增开通商口岸、租借地、领事裁判权等核心诉求,大陈坚持的“对等权利”要求也被英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。
使团带着大量关于大陈政治、经济、军事情报回国,这些情报让英国决策层对“启明”帝国的实力和意志有了新的、更复杂的评估。
尽管具体成果有限,但马戛尔尼之行及其引发的“礼仪之争”,对“启明”朝廷而言,却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外交理念“淬火”和“塑形”过程。
在太上皇陈远 的强硬定调与仁宗皇帝陈弘绪 的具体操盘下,朝廷开始有意识地将此次应对中体现出的原则,提炼、系统化为一套指导未来对外关系的方针,可称之为“平等外交”原则。
这并非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完全平等,而是在承认力量对比现实的前提下,竭力维护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的一种防御性、务实性外交策略。
“平等外交”原则的核心内涵逐渐清晰:
1. 主权平等与相互尊重:明确主张,国与国交往,无论大小强弱,在法理上应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。
大陈不再自称“天朝”,但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“夷狄”视我。
在礼仪形式上可以有所变通,但涉及国家象征和领土主权 的原则问题,不容妥协。
陈远在礼仪之争中坚持“国书转呈”,便是对此原则的坚守。
2. 条约必须对等互惠:今后与外国签订任何条约、章程,必须尽力争取对等权利。
中方给予对方的通商、居住、航行等权利,对方也应给予大陈商民、船只同等权利。
坚决抵制“片面最惠国待遇”、“领事裁判权”等不平等条款。
在关税、市场准入等经济议题上,应以保护本国产业和财政收入为前提进行谈判,不能无原则开放。
3. 以实力为后盾,以法律为武器:认识到“公理强权”的现实,强调富国强兵 是外交的根本后盾。
同时,开始有意识地学习、研究并尝试运用国际法来维护自身权益,在外交文书中援引法理,驳斥对方无理要求。
总理衙门增设“律例司”,专门负责研究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。
4. 区别对待,利用矛盾:对列强不再一概视为“夷狄”,而是根据其国力、对华政策、在华利益进行区分。
对野心最大、直接威胁核心利益者保持高度警惕和强硬;对利益主要在商业、且可能与上述国家存在矛盾者,则尝试发展相对稳定的经贸关系,甚至利用其矛盾制衡他国。
此即“以夷制夷”策略的近代升级版。
5. 主动交往,掌握信息:改变被动接受使节来访的状态,逐步向主要国家派遣常驻公使、领事,建立正式外交关系,以更直接、及时地掌握国际动态,维护侨民利益,开展外交活动。
同时,鼓励民间商会、报人、学者对外交流,多渠道了解世界。
“平等外交”原则的制度化与初步实践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