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4章 争论需有理,禁人身攻击(1 / 2)

只手覆明 青简听雨 1368 字 3个月前

“开放言路”的诏书与《报律》的颁布,如同在沉寂的舆论场投下了一块试探性的石子,激起的涟漪迅速扩散。

然而,要将这股被释放出来的议论能量引导至建设性、理性辩论的轨道,而非退回到过去的人身攻讦与意气之争,或滑向失控的谩骂,则需更具体的规范与倡导。

朝廷在放开一部分言论空间的同时,也试图为其注入一种新的、带有近代色彩的“辩论伦理”——争论需有理有据,禁止人身攻击。

这一原则的提出与推行,虽不免带有官方引导色彩,且在实践中有诸多局限,但在当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,并深刻影响了其后数十年间的公共话语形态。

首先,是官方舆论的“定调”与示范。

太上皇陈远的“定调”文章,在呼吁建言献策的同时,特别强调了“议论国是,贵在务实,当以理服人,以事明理,勿作空言,勿尚虚文,更不可逞口舌之利,攻讦个人,甚至诋毁谩骂,斯文扫地”。

这为“争论需有理”提供了最高权威的背书。

随后,朝廷通过《京报》及官办报刊,有意识地刊发了一系列“示范性”的争论文章。

这些文章多围绕具体政策议题展开,如“铁路国有与商办利弊”、“新式学堂是否应废经学”、“海关税率调整对工商影响”等。

参与讨论的双方均被要求引用数据、列举实例、援引成例或西法 来支持己方观点,并对对方论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。

文章结尾,常由编辑部撰写“编者按”,对双方论点进行简要总结和点评,着重肯定其中“持论有故,言之成理”的部分,批评“论据不足,流于空谈”或“言辞过激,近乎诟詈”之处。

这种操作,旨在向公众展示一种“理性辩论”的范式。

其次,是《报律》细则对“人身攻击”的界定与限制。

新颁布的《报律》不仅划定了政治红线,也对报刊言论的具体尺度做了更细致的规定。其中明确:

1. 禁止“污蔑诋毁”:报刊不得刊登“污人名誉,捏造事实,进行人身攻击”的文章。

具体包括:捏造他人隐私、丑闻;使用侮辱性、谩骂性语言(如“鼠辈”、“国贼”、“衣冠禽兽”等)指称特定个人;对其品性、人格进行无事实依据的恶意揣测和攻击。

2. “批评”与“攻击”的区分:《报律》尝试区分“对事的批评”与“对人的攻击”。

允许对官员的政策、行政行为、公共言论进行批评,甚至尖锐指责,但需“就事论事,持之有据”。

若批评涉及官员个人品德,则必须有确凿证据,且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。

这为舆论监督留下了一定空间,但设置了较高的证据门槛。

3. 更正与答辩权:《报律》首次引入了近代新闻法中的“更正与答辩权”雏形。

规定若报刊报道“事实确有错误”,或某人认为刊登的言论对其构成“不实指控或诽谤”,可要求该报刊在显着位置刊登“来函更正”或“本人答辩”,报刊“应即照登,不得延迟或删改”。

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批评者的权利,也促使报刊在报道和评论时更加审慎。

4. 处罚措施:对于违反“禁止人身攻击”规定的报刊,视情节轻重,处以罚款、暂停发行数日至数月、或要求公开道歉。

屡犯者,可吊销执照。

这相比此前动辄“拿问主笔、查封报馆”的“文字狱”做法,程序上更为规范,处罚也相对可预期。

再者,是知识界内部的“自律”呼吁与风气转变。